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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情节严重”情形认定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7-01     来源:     作者:

鲁环办法规函〔2024189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转呈台儿庄分局关于情节严重有关问题的请示》(枣环字〔2024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应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二条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7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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