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请予
明确垂改后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
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请予明确垂改后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分局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前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以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垂改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仍然由原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后非诉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于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县(市、区)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由县(市、区)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或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省生态环境垂改工作完成之后有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结案各地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管辖法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原告选择的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片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生态环境局所辖县(市、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县(市、区)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原告选择的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属片区内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鉴于全省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县(市、区)分局职能设置不统一,建议各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与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协商确定相关诉讼案件管辖问题。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