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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1号修改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01     来源:     作者:

   为积极衔接国家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内容,进一步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山东省钢铁产业和相关治污技术发展升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该修改单已经省政府批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于2025年7月29日起实施。

修改单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热处理炉定义。综合考虑轧钢工业热处理炉工艺现状,将热处理炉分为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引用GB 28665—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中关于热处理炉的定义,在“3 术语与定义”中增加“热处理炉”定义,即“3.12 热处理炉 heat treatment furnace  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修改轧钢热处理炉基准氧含量。综合考虑轧钢工业不同热处理炉炉型的烟气氧含量实际情况,将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分别确定基准氧含量。加热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仍按照DB37/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氧含量由8%调整为15%。

    修改单的实施,有利于推动轧钢行业产业结构优化、生产效能提升、治污设施升级,为我省统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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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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