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水生态环境改善,结合沂沭河流域、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和半岛流域环境现状及最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4项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4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术语与定义。结合技术内容调整,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感潮河段、盐碱地等术语和定义,删除了再生水、间接排放等术语和定义。
二、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一是调整了排污单位(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汞、六价铬、全盐量、硫酸盐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对于总汞指标,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明确2017年8月16日后新建的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总汞排放限值不应检出;对于六价铬指标,衔接《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纺织染整工业六价铬排放限值暂缓执行不应检出的排放要求;对于全盐量指标,分流域、区域、排污单位类型将排放限值适当调整并实行差异化管控;对于硫酸盐指标,将其修改为限定执行指标。二是调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要求,衔接新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4809—2025),确保管控要求一致。
三、完善含盐废水排放管控要求。一是对于盐分指标本底值条款,考虑到我省存在盐碱地和高氟区域的现状,继续保留标准中盐分指标本底值条款,并增加氟化物本底值有关规定。二是对于排海废水条款,衔接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规范化有关要求,将其修改为“污水通过入海排污口或位于感潮河段的入河排污口排放的,不对其全盐量进行控制”。
四、其他修订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的结构和表述,更新了国家发布的水污染物监测方法,删除了已过执行时段的过渡值,衔接了排污许可等方面的环境管理新要求。
4项流域标准的修订和发布,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支撑适用、协同配套、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地方流域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后,将为我省统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