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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24     来源:     作者:

为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结合我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管理需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编制工作。该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591日起实施。

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二、分级分区情况。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类型、建设时间、设计规模、排污口所在位置等情况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和瞬时值)分为四个级别(ABCD标准),未规定的其他控制项目执行GB 18918DB37 3416(所有部分)要求。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纳入名单的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A标准,其余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

(二)位于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内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m3/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对于新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核心保护区域的,执行A标准;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位于一般保护区域的,执行C标准。对于现有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的,执行C标准;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m3/d且小于3000m3/d的,执行D标准。

(三)位于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外,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m3/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

(四)设计规模小于500m3/d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 18918一级A标准要求,国家出台最新要求后从其规定。

四、超标判定。按照该标准监测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日均值或瞬时值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五、执行时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该标准实施之日(202591日)起执行。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名单发布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内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时间不得晚于2026331日。现有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自2026331日起执行

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空白;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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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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