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12369”网络举报平台 “环境随身带”APP WAP版 网站地图 无障碍阅读
单位职责 领导简介
机关处室 直属单位
联系方式
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公开年报
政府文件 申请反馈
办理指南 在线申报
在线查询 公示中心
下载中心
信访投诉 民意征集
在线访谈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环境标准 > 标准管理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热水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9-06-25     来源:     作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鲁环办法规函〔201947


关于热水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热水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青环发〔2019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8)中“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所提锅炉是指蒸汽锅炉。

二、热水锅炉不论何种容量均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619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其他市生态环境局。



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888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596号

鲁ICP备:09042362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0000036